2016年7月自学考试劳动法章节讲义(14)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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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自学考试劳动法章节讲义汇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劳动法律有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填空:在我国,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认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所谓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而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公民年满18周岁才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同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一旦公民丧失了劳动行为能力,也就不再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因此也就失去了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可以分割的。如上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龄和智力状况的限制,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则无民事行为能力。可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开始时间,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早于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协助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或工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如:未成年人和妇女,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某些特种作业需要劳动者经过特种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后才可以从事工作等。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则不受任何限制。

用人单位的用****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用人的行为能力。用人单位的用****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用人单位的用****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也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用人单位行使用****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权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义务主体依法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实现。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对应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1、统一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的,共同存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之中,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存在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主体。

2、对应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

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已在前一章详述,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客体也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种各样的劳动活动,实现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通过组织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经济,并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完

善劳动管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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