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五章 法律关系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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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从形式上讲,权利的一般含义是: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2、义务,此处仅指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3、权利的分类

  ①公权利和私权利。划分的角度和标准主要是法律的不同类别:公法与私法。

  ②对世权和对****。划分的角度和标准是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③原权利和救济权。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是权利是否独立存在。

  ④专属权与可转移权。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是这项权利可否转移。

  4、义务的分类

  ①公义务与私义务。依法律不同而分。

  ②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依效力范围不同而分。

  ③主义务与从义务。依义务是否独立存在而分。

  ④专属义务与可移转义务。依这种义务可否移转而定。

  5、权力与义务两词有时可以通用,有时又有区别。在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

  国家权力或者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名称(全力机关),或者是指国家,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权限。

  6、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两者互为目的与手段。就义务而言,或者是享有权利人应尽的义务,或者是其他人应尽的义务。人的社会性和我国所有法律的规定来看,也都表明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是不可分的。

  (二)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参与者。通常是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

  3、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即物、精神财富(通称为知识产权)以及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法律关系的演变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演变的原因首先在于法律本身。有的演变由法律直接规定,但大部分演变仅由法律提供演变的前提和模式,还需要特定的情况和条件,在法学上即称为法律事实:一类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另一类是人的行为(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

  5、法律关系的分类如果依大多数国家法学中通用的公私法之分作为标准,可分为公法法律关系、私法法律关系和公私混合法律关系三类。

  6、公法主要是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

  7、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

  8、公私混合法在我国主要指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

  9、公法主要调整纵向关系,私法主要调整横向关系,公私混合法调整纵向与横向相互结合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