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计划生育原则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9日

  计划生育原则

  学习要点:计划生育的含义与历史条件。生育权的性质内容及其行使。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其目的是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实现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的发展。其内容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01年12月颁布,是指导计划生育的基本法律。计划生育法是通过法律规范生育权的行使。婚姻法把计划生育作为夫妻的共同义务,这与宪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一)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

  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提倡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二)计划生育原则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可见,除了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法规也是指导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综合上述法律法规,计划生育原则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国家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凡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给予奖励;

  (2)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

  (3)凡是未经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生育二胎或多胎的,均为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