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八章 世界贸易组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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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8日
第一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为关贸总协定,是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于1948年正式生效。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1.二战结束后,除美国以外所有的发达国家经济全部进入恢复时期,十分关注世界经济秩序的重建。当时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2.在解决了国际金融、投资关系的问题之后,国际贸易秩序的重建就摆上了议事日程。当时,在国际贸易方面,主要是计划组建国际贸易组织,以扭转日益盛行的高关税贸易保护和歧视性的贸易政策,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促进各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3.1946年2月在美国的提议下,召开了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美国提出的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决议草案,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了筹备委员会。
4.1947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筹委会。同年10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宪章》)。在这次会议上,23个国家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并达成了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为了使关税减让达成的结果尽快付诸实施,它们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与达成的123项关税减让协议加以合并和修改,汇总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5.《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没有得到法定数量的国家批准,由此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努力宣告失败。从而总协定成为缔约国调整其对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重要法律准则。一直持续到1996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运转。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职能、组织机构与基本原则
(一)宗旨
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通过协议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职能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职能可以归纳为:
1.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实现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
2.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施,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同时允许存在例外,如关税同盟例外,边境贸易例外等。
3.通过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分歧与纠纷,避免采取危害总协定成员贸易利益的行动。
4.加强研究,出版各种刊物,使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加强,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发展提供条件。
(三)组织机构
1.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决策机构,缔约方全体的联合行动具有最高权威性,同时,拥有对总协定条款、规定的解释权。
2.代表理事会。代表理事会于1960年成立,它是缔约方全体休会期间的机构。
3.专门委员会。
4.贸易和发展委员会。
5.常设委员会。由理事会建议设立的关贸总协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关贸总协定有关的事务。
6.工作组和专家小组。
(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总协定中最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是通过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的。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总协定规定一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该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在实行保护方面,总协定规定缔约国之间应通过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
3.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了保证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地禁止数量限制。
4.公平竞争原则。为了使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禁止缔约国在出口方面实行倾销,并授权缔约国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可征收反倾销税。
5.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总协定有豁免承担总协定某项义务和争取保障措施的规定。
6.磋商调解原则。为了维护缔约国在总协定中获得的正当权益,缓和和解决缔约国之间的贸易矛盾和争端,总协定规定了磋商调解和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和办法。
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从60年代起,关贸总协定条款中增加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条款。
8.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原则。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多边贸易谈判
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其条款一直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不断进行补充和修订的。在总协定的主持下,从1947年到1995年已经完成了八轮多国贸易谈判。1995年1月1日,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96年失效。
在以往举行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值得注意的是:
1.历次谈判都是在美国策动下进行的。
2.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
3.发达国家是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受益者。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为关贸总协定,是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于1948年正式生效。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1.二战结束后,除美国以外所有的发达国家经济全部进入恢复时期,十分关注世界经济秩序的重建。当时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2.在解决了国际金融、投资关系的问题之后,国际贸易秩序的重建就摆上了议事日程。当时,在国际贸易方面,主要是计划组建国际贸易组织,以扭转日益盛行的高关税贸易保护和歧视性的贸易政策,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促进各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3.1946年2月在美国的提议下,召开了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美国提出的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决议草案,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了筹备委员会。
4.1947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筹委会。同年10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宪章》)。在这次会议上,23个国家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并达成了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为了使关税减让达成的结果尽快付诸实施,它们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与达成的123项关税减让协议加以合并和修改,汇总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5.《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没有得到法定数量的国家批准,由此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努力宣告失败。从而总协定成为缔约国调整其对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重要法律准则。一直持续到1996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运转。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职能、组织机构与基本原则
(一)宗旨
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通过协议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职能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职能可以归纳为:
1.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实现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
2.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施,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同时允许存在例外,如关税同盟例外,边境贸易例外等。
3.通过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分歧与纠纷,避免采取危害总协定成员贸易利益的行动。
4.加强研究,出版各种刊物,使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加强,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发展提供条件。
(三)组织机构
1.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决策机构,缔约方全体的联合行动具有最高权威性,同时,拥有对总协定条款、规定的解释权。
2.代表理事会。代表理事会于1960年成立,它是缔约方全体休会期间的机构。
3.专门委员会。
4.贸易和发展委员会。
5.常设委员会。由理事会建议设立的关贸总协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关贸总协定有关的事务。
6.工作组和专家小组。
(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总协定中最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是通过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的。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总协定规定一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该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在实行保护方面,总协定规定缔约国之间应通过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
3.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了保证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地禁止数量限制。
4.公平竞争原则。为了使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禁止缔约国在出口方面实行倾销,并授权缔约国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可征收反倾销税。
5.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总协定有豁免承担总协定某项义务和争取保障措施的规定。
6.磋商调解原则。为了维护缔约国在总协定中获得的正当权益,缓和和解决缔约国之间的贸易矛盾和争端,总协定规定了磋商调解和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和办法。
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从60年代起,关贸总协定条款中增加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条款。
8.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原则。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多边贸易谈判
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其条款一直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不断进行补充和修订的。在总协定的主持下,从1947年到1995年已经完成了八轮多国贸易谈判。1995年1月1日,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96年失效。
在以往举行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值得注意的是:
1.历次谈判都是在美国策动下进行的。
2.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
3.发达国家是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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