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一章 标的物及与其相关的条款1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3日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一、列明品名的意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商品的名称,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的标的物都是具体的商品。所谓标的物,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一般来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构成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
  2.必须是合法的。
  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应注意下列事项:
  1.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并能反映标的物的特点,切忌空泛、笼统。
  2.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以避免误解。
  3.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

  4.在交易中,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品名条款。
  我某公司在大米出口交易谈判中,为了卖好价故意提高了大米的标准,并提供了优于实际货物的样品,而外商却几乎不作还价地接受了我方的报价,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品质以货到目的地以后的进口国商检为准。此时,我方并没有引起警觉。结果外商收到货后来电,称经当地商检部门检验,货物质量低于合同中品质标准,也低于样品质量。提出的解决办法是:一是将货物全部退回,由我方负担运保费并赔偿一定金额的损失费;二是减价40%。我方经过考虑,决定接受第二个办法。后经讨价还价,同意降价35%,损失较大。
  可以看出在商品品名中一些做不到不要把标准提得太高。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二、品质的表示方法
  包括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大类。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是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之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样品种类很多,根据提供方的不同可分为:
  (1)卖方样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
  (2)买方样
  是由买方提供样品,卖方同意日后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
  (3)对等样
  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的样品,有时也称回样确认样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而且可以根据每批货物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的特点,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
  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目前还有一些初级产品的交易,由于长期形成的习惯或出口 国家尚未对产品予以等级化或标准化,采用以下方法说明其品质。
  (1)良好平均品质
  一般是指中等货。
  (2)上好可销品质
  指品质上好,可以销售。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通常是经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6.凭产地名称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