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三章 国际货物保险1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3日
 货物运输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第一节 海上风险与损失 

  一、保障的风险
  保障的风险(Risks)是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主要承保两类风险:
  一类是海上风险;

  另一类是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是保险业的专门术语,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所谓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的海上意外事故。而是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通常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雨淋、沾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碰撞、锈损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例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等。

  二、保障的费用
  保障费用实际等于货物本身的损失+施救费用+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
  区别关键在于救助人的不同。

  三、保障的损失
  实际总结一下:是海上损失和海上费用。
  海上损失包括: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保障的损失是指保险人承担哪些性质的损失,由于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公司的承保的损失是属于海损(Average)。海损一般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
  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按照损失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损又有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两种。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的损失。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例如:船只遭遇海难后沉没,货物同时沉入海底。
  (2)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
  例如:船只被海盗劫走,货物被敌方扣押等。虽然,船、货本身并未遭到损失,但被保险人已失去了这些财产,无法复得。
  (3)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
  例如:茶叶经水泡后,虽没有灭失,仍旧是茶叶,但已不能饮用,失去商业价值。
  (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例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为全部灭失。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
  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例如,某一货船在途中遭遇暴风雨,船身严重斜倾,即将倾覆,船长为了避免船只覆没,命令船员抛弃船舱内的一部分货物以保持船身平衡,这种抛弃就是为了避免船、货的全部损失而采取的措施,被抛弃的货物属于特殊牺牲,即为共同海损牺牲。
  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2)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
  (3)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的合理的措施;
  (4)必须是属非常性质的损失。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都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舶、货物或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例如,某公司出口大米一万公吨,在海洋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雨,海水浸入舱内,大米受海水侵泡其中有三千公吨变质,这种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以上表明,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造成海损的原因有别。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责任有别。

  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