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0159高级财务会计复习资料-资料整理5.4

山西万博体育app官网网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4日

第三节 融资租赁会计

一、融资租赁业务会计有关规定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判定

融资租赁业务是出租人将与其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的租赁业务。

满足下列之一或数条标准的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所有权判断标准)。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5%)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留购价判断标准)。

3、资产的所有权即使不转让,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

4、租赁开始日,就承租人而言,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价值补偿性标准)。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

1、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核算的规定

(1)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3)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4)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5)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出租人融资租赁业务核算的规定

(1)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2)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会计期间进行分配,分配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3)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4)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人会计核算主要内容

承租人核算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确认

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3、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4、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6、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二)承租人融资租赁核算的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

1、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核算科目设置

(1)“固定资产”科目

(2)“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账务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的账务处理

A、判断租赁类型

B、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2)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的分摊

A、选择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B、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融资费用

C、根据上述业务分析及计算编制会计分录

(3)租赁资产折旧计提的账务处理

(4)履约成本的账务处理

(5)或有租金的账务处理

(6)租赁期届满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