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网资料下载《审计学》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3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0日

四、业务期间的独立性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应当在鉴证业务期间独立于鉴证客户。
  业务期间自鉴证小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除非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
  在审计业务中,业务期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报告的财务报表的期间。如果一个单位在会计师事务所即将对其出具报告的财务报表所覆盖的期间之内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有两个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威胁:一是在财务报表覆盖期间之内或之后,但在接受业务之前存在的与审计客户的经济或经营关系。二是以前向审计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是否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考虑业务期间内对独立性的威胁与执行非审计业务时,考虑业务期间对独立性的威胁是不同的。
  如果鉴证业务是非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应当考虑经济或经营关系、或以前向其提供的各类服务是否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如果在财务报表覆盖的期间之内或之后、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服务开始之前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而且这些服务在审计业务期间将会被禁止,就应考虑这些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如果这些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就有必要考虑和运用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样的措施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与客户的审计委员会等治理层讨论与提供非鉴证业务有关的独立性问题。第二,获得审计客户对非鉴证的结果承担责任的承诺。第三,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参与审计业务。第四,聘请另一会计师事务所复核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或请另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范围内重新执业非鉴证服务,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向非上市公司提供非鉴证服务,在该客户成为上市公司时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求:第一,对于非上市的审计客户,以前提供的非鉴证服务是允许的。第二,如果这种服务对于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是不允许的,则在该客户成为上市公司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将会终止服务。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实施了适当的防范措施,以消除以前服务所产生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五、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一)经济利益
  评价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
  评价经济利益的类型(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是间接的经济利益);
  评价经济利益的重要性(直接控制时重要,间接控制时不重要的);
  评价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要,以致只能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才能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直接的经济利益处置;
  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间接的经济利益全部处置,或将其中的足够数量处置,使剩余利益不再重大;
  将该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业务。
  (二)贷款和担保
  (1)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不会产生威胁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担保人的情况下, 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而且贷款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客户都不够重大,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2)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 不会产生威胁
  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人时, 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三)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与鉴证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或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带来商业的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并产生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
  (四)家庭或个人关系
  鉴证小组成员与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某些特定角色的员工之间存在家庭和个人关系,可能产生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外界压力威胁。
  (五)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如果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曾经是鉴证小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那么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威胁。此类情况可能产生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威胁,尤其是在该人员与以前的会计师事务所仍然保持重要联系时。
  (六)最近曾在鉴证客户中工作
  鉴证客户以前的经理、董事或员工成为鉴证小组的成员,可能会产生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和关联关系威胁。
  (七)作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成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所产生的自我评价、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大,以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成为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所产生的自我评价和关联关系威胁就会非常重大,以致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3)为支持公司秘书性职能而提供的常规行政服务或有关公司秘书性行政问题的咨询工作, 通常不会被认为有损独立性,只要所有的相关决策是由客户的管理层做出的。
  (八)高级职员与鉴证客户之间的长期联系
  (1)基本观点:在一项鉴证业务中长期委派同一名高级职员,可能产生关联关系威胁;
  (2)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威胁的重要性进行评价,如果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就应当考虑并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轮换鉴证小组的高级职员;
  请鉴证小组成员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高级职员所做的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进行独立的内容质量复核。
  (九)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
  (1)基本观点:
  会计师事务所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可能对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的独立性产生威胁,尤其是对独立性的潜在威胁。对独立性的潜在威胁最常出现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时,单位的财务报表提供了与影响该单位的大量交易和事项有关的财务信息,而其他鉴证业务的对象可能在性质上受到限制;
  对独立性的威胁还可能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非审计鉴证业务的对象有关的非鉴证业务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非审计鉴证业务的对象的重要性,是否产生自我评价威胁,是否可以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对独立性的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或非鉴证业务是否应予以拒绝;
  如果非鉴证业务与非审计鉴证业务的对象无关,对独立性的威胁通常是明显不重要的。
  (2)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所产生的威胁的重要性,如果威胁并非明显不重要,则有必要考虑和采取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些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做出安排,使提供这种服务的人员不参与鉴证业务;
  请其他注册会计师就这些活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独立性的潜在影响提供建议;
  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相关防范措施。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