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刑事责任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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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汇总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可作三分法: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①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②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八种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过程中****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有该行为的,仍应对****行为负刑事责任。****包含奸淫****(但定****罪,若满16周岁则定奸淫****罪),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③抢劫罪不仅包括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269条、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携带凶器抢夺的);

④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参与杀害人质的,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⑤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⑥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同时具备辨认能力(认识因素)与控制能力(意志因素),即犯罪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有: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等。还是以三分法为准来掌握:完全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

部分或限制或曰相对责任能力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人员:一是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二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1)医学判断:是否有精神病(含病理性醉酒);(2)心理学判断:精神异常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醉酒情况下的行为人,可以成为刑法上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病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在故意引起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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