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自学考试《经济法》名词解释(1)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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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自学考试《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经济法: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主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权利: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公司法: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有限责任公司:

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发起设立:

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

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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