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四章 贸易政策与理论6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8日
三、70年代中期后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见书80页)
   (一)背景
  70年代中期后,资本主义经济在经历了20多年的高速发展后进入低速增长,失业率不断提高,致使贸易保护在世界自由贸易进程中再度兴起。
   (二)新贸易保护理论的政策特点
  1.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被保护的商品从传统产品、农产品转向高精尖产品和服务部门。
  2.限制进口措施的重点从关税转向非关税。过去各国的办法都是通过提高进口关税,现在除了进口关税提高之外,还增加了数量限制,如:正在进行的中美纺织品贸易谈判,实际上这是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美国限制我们的纺织品出口。具体表现在:
  (1)非关税措施的项目日益繁杂,其中名目也比较繁多。除进口国采取措施限制本国进口外,还强制出口国家
自动限制其出口。即让出口国家自动说一个数额,如:日本向美国出口的钢材就采取这种办法,日本每年向美国出口的钢材,由日本自己说一个数字,表面上是日本说,实际上如果日本说的数量不符合美国的要求,美国也不会接受,表面上是一个主动行为,实际上是在压力之下说出的出口数字。并且许多国家所采取的措施的实施规则程序不尽相同也加强了限制进口作用,如: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在各发达国家都有这些法,但这些法律在各国并不完全相同,如:美国在法律中规定:在反倾销中,国家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有一部分要反给企业,以弥补企业在指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其他国家对美国的做法不同意,因为这种做法鼓励了企业指控别的国家产品在美国的倾销。
  (2)非关税措施的利用范围日益扩大。据估计,世界贸易受非关税壁垒限制的部分从1974年的40%扩大到1980年的48%1980年以后这种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
  (3)非关税措施的歧视性增长。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对中国麻布抽纱制品规定进口限额,1980年这一限额为140吨,与此同时对其他国家的麻布抽纱制品的进口不加限制。

  3.贸易保护的重心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
  4.贸易保护日益制度化、法律化。
  (三)理论依据
  新贸易保护主义是70年代中期后在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形成的一种贸易保护思潮,它以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为依据,以保护国内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为中心形成了一套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高德莱。这仍然是凯恩斯的理论,因为在宏观经济学中,认为一个国家在宏观管理当中所要实现的目标有四个:
  1.国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2.物价稳定

  3.充分就业
  4.国际收支平衡
  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按凯恩斯理论直接与国际贸易相关,所以新贸易保护主义仍然是以充分就业和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为理论依据。
  (四)新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扭曲了国际贸易商品流向,降低了国际贸易增长速度。
  2.严重损伤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利益。

  3.发达国家没有获得预期的保护政策效果,经济增长没能走出低糜。

  四、发展中国家的保护贸易
  (一)发展中国家保护贸易理论的产生背景
  发展中国家在这之前,没有自己的保护贸易理论。二战以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为取得经济上的独立以巩固政治独立,纷纷走上了发展民族经济的道路。因为二战以后,很多国家由原来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纷纷独立起来,独立以后,发展本国经济就是头等的大事,但发展民族经济却受到了旧的国际分工和贸易体系的严重阻碍。
单一经济结构在自由贸易的旗帜下不断地强化。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仍然处于发达国家原料产地和产品销售市场的地位。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一些国家开始摒弃传统的自由贸易原则,实施贸易保护政策。
  (二)政策特点
  贸易政策的选择与一国经济发展战略密切相关。一般认为,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或发展方式总体上看可归结为两种模式,一是外向型发展战略,二是内向型发展战略。由此围绕发展战略而采取的贸易政策也可以分为两大类:进口替代政策和出口导向政策。进口替代政策是指为了保证替代进口的实现,达到保护、扶持和促进本国工业发展的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政策。进口替代,简单可以认为成替代进口。出口导向贸易政策通过鼓励出口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无论哪种贸易政策都需要保护本国的市场。
  (三)理论依据(普雷维什的保护理论)

  阿根廷经济学家普雷维什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历史数据,批驳了传统贸易理论贸易互利性的基本结论,提出了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贸易理论。
  普雷维什1901年出生于阿根廷的一个上层家庭,1923年从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经济系毕业后,在阿根廷国民银行从事经济研究工作。29岁时出任阿根廷政府财政副国务秘书,稍后又受命组建阿根廷共和国中央银行,随即担任该银行的总经理。后来弃政从学,回母校担任经济学教授,并受聘任墨西哥、巴西、委内瑞拉等国中央银行的顾问。
  发展中国家贸易保护政策理论依据主要是普雷维什提出的贸易保护理论。
  普雷维什发展中国家应执行贸易保护政策结论的提出基于两个理论依据:
  1.中心外围论
  普雷维什将世界分为中心国家和外围国家,即由发达国家构成的中心体系和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外围体系。它们是两个社会经济结构、技术结构极其不同的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外围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经济结构呈现单一性结构特征,在技术进步利益的分配中处于被动,即发达国家在技术进步利益的分配中获得的利益多,而发展中国家获得的利益少。如:手机原来的价钱很高,而当时我们国家都是进口,都是发达国家把它生产出来,而现在我国可以生产手机了,而价钱却下来了,也就是利润很小了,所以说在技术进步中,手机在当时是一种高科技产品,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进步,使人们通信手段更加便捷,但是在技术进步中,发达国家获得了非常高的利润,等到这种技术比较成熟时,发展中国家才会生产,而这时的利润已经很小了。
  2.贸易条件恶化论
  普雷维什认为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具有长期恶化的趋势,外围国家以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作为国民经济支柱,因而在与中心国家的贸易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局面。
  如:初级产品铁矿石、钢材、农产品。农产品的价格从整体来看在国际贸易中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发达国家的高科技产品的价格比较高,这样发展中国家靠卖初级产品,如:农产品作为主要出口对象,卖的越多,价格就越低,价格越低,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只能更多的卖,结果是一种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