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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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2日
三、发盘的失效
如果一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即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提出的条件,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比如,我国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回复,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接受但价格减5%“,我尚未对此作出答复。由于该商品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在些情况下,我方如何处理?
作为英方在6月2日拒绝,这个拒绝我们已经收到。作为受盘人还盘,原发盘就不再受约束。
除此之外,在以下情况下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受盘人作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四、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旦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二是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后,还盘人和原发盘人在地位上发生了变化。还盘人由原发盘的受盘人变成新发盘人,而原发盘人则变成了新发盘的受盘人。
比如,原来甲向乙发盘,现在乙向甲还盘;甲向乙发盘时,甲是发盘人,乙是受盘人;现在如果乙向甲还盘,这时乙变成发盘方,甲变成受盘方。
同样,接着看案例,作为英方来说6月 2日已经进行了还盘,原发盘(我方发的盘)就失效。6月3日英方又表示无条件接受6月1日的发盘,实际上说由于原发盘已失效,再说接受已经没有意义了。处理结论:6月2日收到的英方的电传即是一项还盘,还盘到达我方,我方原发盘失效,而英方在6月3日做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做出的,不是有效接受,合同未达成。
五、接受
所谓接受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法律上将接受称作为承诺。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如:
甲向乙发盘,乙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不接受。如果甲没有向其他人发盘,比如说还有丙,丙听说后,他表示接受,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即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三)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接受应该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当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四)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不管受盘人有无责任,决定该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动权在发盘人。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如果一方采取强制、威胁、暴力、诈骗等手段,迫使对方就范,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法人行为能力。
(三)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是互为有偿的交换,英美法系称之有偿交换为“对价”。法国称之为约因。
(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书面合同的签订
(一)书面合同的意义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可以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书面合同的类型
1.正式合同
2.确认书
3.协议
4.备忘录
5.意向书
(三)书面合同的内容
1.约首
2.本文
3.约尾
如果一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即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提出的条件,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比如,我国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回复,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接受但价格减5%“,我尚未对此作出答复。由于该商品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在些情况下,我方如何处理?
作为英方在6月2日拒绝,这个拒绝我们已经收到。作为受盘人还盘,原发盘就不再受约束。
除此之外,在以下情况下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受盘人作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四、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旦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二是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后,还盘人和原发盘人在地位上发生了变化。还盘人由原发盘的受盘人变成新发盘人,而原发盘人则变成了新发盘的受盘人。
比如,原来甲向乙发盘,现在乙向甲还盘;甲向乙发盘时,甲是发盘人,乙是受盘人;现在如果乙向甲还盘,这时乙变成发盘方,甲变成受盘方。
同样,接着看案例,作为英方来说6月 2日已经进行了还盘,原发盘(我方发的盘)就失效。6月3日英方又表示无条件接受6月1日的发盘,实际上说由于原发盘已失效,再说接受已经没有意义了。处理结论:6月2日收到的英方的电传即是一项还盘,还盘到达我方,我方原发盘失效,而英方在6月3日做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做出的,不是有效接受,合同未达成。
五、接受
所谓接受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法律上将接受称作为承诺。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如:
甲向乙发盘,乙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不接受。如果甲没有向其他人发盘,比如说还有丙,丙听说后,他表示接受,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即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三)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接受应该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当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四)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不管受盘人有无责任,决定该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动权在发盘人。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如果一方采取强制、威胁、暴力、诈骗等手段,迫使对方就范,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法人行为能力。
(三)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是互为有偿的交换,英美法系称之有偿交换为“对价”。法国称之为约因。
(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书面合同的签订
(一)书面合同的意义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可以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书面合同的类型
1.正式合同
2.确认书
3.协议
4.备忘录
5.意向书
(三)书面合同的内容
1.约首
2.本文
3.约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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