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一章 标的物及与其相关的条款4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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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包装条款的内容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为了订好包装条款,需注意下列事项:
  (一)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二)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三)明确包装费由何方负担
  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外支付。究竟由何方负担,应在包装条款中订明。
  案例:19848月,我国某土产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进口商签订了一份茶叶出口合同,中方出口茶叶10吨给新加坡方,每吨按CIF价格93200元人民币计算,合同规定争议发生后,由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016日,货到新加坡后,收货人开箱检查发现有1吨左右茶叶受潮变质,并发现包装茶叶的木箱有水渍痕迹,于是新加坡方一边向当地商检机构报请检验;一边向货运单位进行调查,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是,包装使用的木箱干燥性不符合干燥标准,茶叶吸潮湿而变质,最后,我方赔付了近10万元人民币。
  从中可以看到要注意包装材料是不是符合要求否则作为卖方由于包装材料不符合要求有可能造成损失。
  
  第五节 商品的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或拟予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的检验。目的在于确定进出口商品是否与合同中的规定一致,并在发现不符或发生货损货差时分清责任,避免纠纷,以便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二、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商品的复验等。
  (一)检验时间与地点
  通常有以下几种:
  1.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法。
  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这叫做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最后依据是指买方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证书时,就意味着所交货物的品质与质量同合同的规定相符,买方对此无权提出任何异议,从而否定了他对货物的复验权。
  案例: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答:卖方拒赔合理。因为合同中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即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商检报告书。买方收到货后,可以再次检验,但无权提出异议和索赔。
  3.目的港卸货后检验。货到目的港卸船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这叫做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4.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先检验装船运输,到目的港后再复验。
  (二)检验机构

  商检机构大致有如下几类:
  1.官方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非官方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
  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
  3.生产制造厂商。
  4.用货单位或买方。
  (三)检验证书
  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称为检验证书。
  具体种类有:
  1.品质检验证书:即运用各种检测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进行检验后出具的书面证明。
  2.重量检验证书:即根据不同的计重方式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
  3.数量检验证书:即根据不同计量单位,证明商品的数量。
  4.兽医检验证书: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后出具此证书。
  5.卫生检验证书:即出口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后使用此种证明书。
  6.消毒检验证书:即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使用此种证书。
  7.产地检验证书:即证明出口产品的产地时使用此种证书。
  8.价值检验证书:即需要证明产品的价值时使用此种证书。
  案例: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 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某公司接到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说明,此报告的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为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
  答:买方之所以要卖方出具某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目的在于让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货物,避免因卖方自己出具发货单而可能出现的不真实问题。而且商检机构对其签发的商检证书负有保证其真实性的责任,而本例中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尽管说明质量合格,却又说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未尽到自己责任,买方接受商检证书的风险较大,因此,买方不能接受商检证书,也不能凭此证书接受货物。
  由此可见商检证书由谁出具,所发生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四)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三、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一)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
  目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有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
  (二)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常见的有如下订法:
  双方同意以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作为有关在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货到目的港某某天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者外,买方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章讲了标的物及相关条款。共有五节,第一节,商品的品名,第二节,商品的品质,第三节,商品的数量,第四节商品的包装,第五节,商品的检验。要注意掌握商品品名条款的内容;商品品质条款的内容,表示品质的方法要注意。注意数量条款的内容在计量方法中要注意一些概念。注意包装条款的内容,检验条款的基本内容,检验证书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