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三章 国际货物保险2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3日
第二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承保责任范围
  承保责任范围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和损失承保的险别。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概括起来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别。
  (一)基本险别
  基本险亦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 WA)和一切险(All Riske)三种。
  1.平安险。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险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目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例:泰国某商人向日本出口大米1000包,共10吨,向泰国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货物由泰国某船运公司承运。该批货物在货轮的底层货舱,货轮在行驶途中触礁,舱底严重进水,船方全力抢救,方使500包大米移至舱面,后又遇风暴将这500包大米全部吹落海中,而其余在舱底的500包大米则遭受严重水浸,无法使用。货轮到达日本后,收货人凭保险单向泰国保险公司请求赔偿,遭到拒赔。理由是:保险单上载明的是平安险,平安险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而货物所受的风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范畴,所以,保险人不负责任。
  后来本案经法院判决,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
  本案是有关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的纠纷案件。

  本案中前500包大米是由意外事故造成的,后500包大米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这两项损失均与人的主观行为无关,都应属于单独海损的损失,乍一看保险人似乎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平安险对单独海损不予承保是相对的,下列单独海损都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之内。
  (1)由于船舶或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等意外事故而使保险标的物遭受的单独海损的损失;
  (2)被保险货物在装载或卸载时所遭受的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
  (3)运输工具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4)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存在、转运发生的费用。
  2.水渍险。
  水渍险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负责赔偿。目前,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实际上,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案例:19873月,我方出口公司向荷兰出口无烟煤50公吨,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规定由我方投保水渍险。我方案发票金额另加1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5月份该批无烟煤装运出口,但在印度转船时,遭遇暴雨,货抵目的港荷兰鹿特丹后,荷兰进口商发现货物有明显的湿损,损失经计算达27000美元。荷兰进口商向我方进出口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我方的拒绝,我方提出"对该批货物已投保了水渍险,你方应凭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事后,荷兰进口商凭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驻荷兰的代理人提起索赔,遭到拒赔。我方保险公司代理人指出,货损是由于淡水雨淋所致,非海水浸损,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后来荷兰进口商自己承担了损失。
  分析:本案例是有关水渍险承保范围的纠纷案例
  水渍险承保范围,是平安险所承保的范围加上单独海损。按照水渍险条款,被保险货物即使在船舶没有遭到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等事故而发生单独海损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责赔偿,如船舶遇上狂风大浪,引起货物受到海浪的湿损。但必须注意,水渍险中的""指的是海水,而不包括淡水。平安险、水渍险对海水造成的货损予以负责,但对淡水引起的货损不负责任。
  本案中如果保险人赔偿这部分损失的话,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加保"淡水雨淋"或直接投保"一切险"
  (二)附加险
  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承保的险别。它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即只有投保基本险其中的一种之后,才可加保附加险,并须另外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目前,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归纳起来共有十一种: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案例:广州某厂商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按我方的需要,将货物交给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缺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问:
  (1)船公司应负何责任?

  (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
  (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合适?
  答案:
  (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受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公司有按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华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期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2.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除包括下列战争险和罢工险以外,还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现将战争险和罢工险介绍如下:
  (1)战争险。它是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其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

  (2)罢工险。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