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网资料下载《审计学》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与法律责任3
第三节 审计质量控制准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审计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要求对审计的各种业务活动或行为进行有计划的监督、综合和协调的一种活动或行为。它是会计师的事务所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的核心,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审计质量符合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要求。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和要素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控制的目的在于: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机器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合理保护增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
二、对的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
在审计实务中,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这在制度上保证了质量控制制度的地位和执行力。
(二)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三)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主任会计师通常应委派专门人员负责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这些受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只当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但这不能减轻或替代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最终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
(一)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二)教育和培训
(三)监控
(四)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一)考虑客户的诚信
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的主要事项有:第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第二,客户的经营性质。第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第四,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第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第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迹象。第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二)考虑执行业务的必要条件
(三)客户关系的终止与业务约定的解除
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在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考虑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这样四点要求:第一,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第二,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第三,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第四,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五、人力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应当解决的人事问题主要包括:招聘;业绩评价;人员素质;职业胜任能力;职业发展;晋级;薪酬;人员需求预测。招聘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首要环节。
(一)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发展
(二)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
(三)项目组的工作委派
六、业务执行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二)咨询
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可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三)意见分歧
意见分歧所形成的结论应当得意记录和执行。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如果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其他人员或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担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该项业务的被咨询者。
七、业务工作底稿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与保存期限
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对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二)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八、监控
对会计师事务所摘录控制制定的监控应当有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定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1项进行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1次将质量控制制定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已实施的监控程序、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以及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